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因实施诈骗、冒充军人实施诈骗多次入狱,仍不思悔改,再次入狱,世人称快。
2008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裴某在鄢陵县开发区阳光海岸洗浴中心打工期间,编造其干爸是许昌市交警支队的干部,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汽车驾驶证等谎言,以帮助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现金3600元,解某现金250元,张某现金200元,王某现金2000元,张某现金1300元。后又编造许昌市交警支队要招协警员为名,以帮助张某找工作为名,骗取张某现金3000元,以上被骗取的现金被裴某挥霍。
2009年9月份,被告人裴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浙江省东阳市居民魏某,裴某谎称其是厦门市边防部队军人,骗取魏某的信任。2009年9月21日,裴某将魏某约到厦门市,并身着军装将魏某接到其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东安村的暂住处。后裴某谎称自己过生日,骗取魏某为其购买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2250元),谎称自己要买推土机在部队工地干活,骗取魏某现金3000元,谎称买的是旧推土机需要修理,骗取魏某现金17000元。9月28日,魏某返回浙江省东阳市时,裴某用骗得现金购买了一部旧笔记本电脑送给魏某。裴某将骗得部分现金用于购买电脑、音响、黄金首饰等物品。案发后以上购买物品及余下5520元现金均已追退。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已经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一人犯二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法警人民币10000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情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