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马栏镇前程村的程某两家为争谁是狗的主人,发生争执,竟然大打出手。结果一人被打伤住进医院,一人因触犯刑律,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各种损失8486.73元。
2009年6月10日下午,鄢陵县马栏镇前程村程某甲发现其家的狗丢失,便挨家挨户地寻找,当找到本村程某已家时,发现其家院中栓的一条狗很像似他家的,就上前问个明白。由于话不投机,二人发生口角,程某甲一气之下,不由分说,就将院内栓的狗强行解开牵走,程某已哪敢怠慢,上前抱住程某甲与其厮打,不料将程某甲摔倒在地。程某甲因年龄比程某已偏大不占优势,怕吃亏,就急中生智从院中电车座下拿起一把斧子朝程某已左肩砍去,当时鲜血直流,程某已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医疗费7000余元。经鉴定,程某已左侧锁骨线性骨折,其损失程度已构成轻伤。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除追究被告人程某甲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给程某已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009年12月3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