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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偷盗三十次 换来监禁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0-01-12 17:55:07


    人们都痛恨小偷,而本案的被告人更可恶,在鄢陵、长葛、临颍频繁作案三十余次,等待他的是漫长的刑期,在漫长的刑期中值得他思考的有很多、很多。2010年1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

    事实  

    1、2005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两人均已判刑)到鄢陵县开发区地税局南约三十米路西的新庄大队家属院将邢某家的“宗申”摩托车盗走,价值1501元。

    2、2005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文明楼院内将郭某家的“嘉陵”-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995元。

    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西华县逍遥镇西华二职专教学楼盗窃电脑主机十五台,共价值5130元。

    4、200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临颖县轻工机械厂家属院将青某的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5415元。

    5、2005年3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临颖县盐业公司家属院将杨某家的“江淮”轻型卡车盗走,价值46620元。。

    6、2005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鄢陵县开发区建安公司家属院将王某家的摩托三轮车盗走,价值2398元。

    7、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鄢陵县国税局家属院内将骆某的老年三轮摩托车和韩某的踏板摩托车盗走,其中老年三轮摩托车价值3582元。

    8、2005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鄢陵县安陵镇北街小学盗窃电脑主机20台,主服务器1台,共价值27577元。

    9、2004年农历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鄢陵县城北关看守所对面将吕某家的摩托三轮车盗走,价值3069元。

    10、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七或二十八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窜至临颖县城关镇邢庄村将张某家的“时风”农用机动三轮车盗走,价值10000元。

    11、2005年阴历二月二十九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伙同武某、罗某到临颖县运输公司家属院内将高某家的摩托三轮车盗走,价值2659元。

    12、200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县初中院内盗窃自行车八辆,共价值2448元。

    13、2005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鄢陵县城南街“胖发祥”量贩北路东的老配件厂家属院内将李某的两辆自行车盗走,共价值648元。

    14、2005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临颖县网通公司家属院内将姚某的自行车盗走,共价值586元。

    15、200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罗某到临颖县水利局家属院内盗窃自行车五辆,其中师某的价值248元。

    16、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人民路周某家储藏室内盗窃电瓶车一辆,价值3000元。

    17、2006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计生委家属院将陈某的电动车盗走,价值2030元。

    18、200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新华东路郭红举开发楼将王某的摩托三轮车盗走,价值2416元。

    19、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胥庄集资楼将胡某的摩托车盗走,价值450元。

    20、2005年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鄢陵县开发区人民路中段建设局家属院将周某的摩托车的“豪天”牌摩托车(价值2452元)和周某的自行车(价值475元)盗走。

    21、2004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鄢陵县开发区新区粮库对面将张某的“海陵”牌摩托车盗走,价值3021元。

    22、2006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长社路路南家属区将黄某的电动车盗走,价值2367元。

    23、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豁某(另案处理)到长葛市金帝毛毯有限公司院内盗窃自行车十一辆,共价值1251元。

    24、2006年农历6月21或22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临颖县北一环路黄龙开发区管委会家属院将秦某的电动车盗走,价值2166元。

    25、2006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临颖县“江森”花园售房部及相邻门面房盗窃电脑主机三台,共价值8729元。

    26、2006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临颖县城人民路颖川商贸城楼下将于某的电动车盗走,价值2430元。

    27、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百货公司家属楼将何某家的电动车和三辆自行车盗走,其中电动车价值1789元。

    28、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四二路中段桥南综合楼王某家盗窃电动车两辆、自行车三辆,共价值5507元。

    29、2004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胥庄综合开发楼院内盗窃自行车五辆。

    30、2004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武某到长葛市四二路桥南综合楼将付大真家的两扇大铁门盗走。

    审理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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