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子不吃窝边草。为了弄钱上网,李某编造各种理由,将亲朋好友、父亲甚至初次见面对象的助力车、手机等财物或骗或盗,而后低价卖掉。在先后两次把父亲的助力车骗走卖掉后,李某的父亲无奈向警方报案,求助警察“教育”自己的儿子。2010年1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06年,只有小学文化的李某自会上网后,逐渐增大的花销使平时靠打工生活的李某捉襟见肘。于是,李某开始伸手向父亲要钱,要的次数多了,父亲也就不再给他钱了。为了搞到钱,李某把目光瞄向亲戚朋友的助力车、电动车、自行车、手机等财物,并借机将其骗走或盗走,而后低价卖掉后供自己挥霍。事后,亲戚朋友找到李某的父亲追讨,在为儿子的不争气而气恼的同时,李某的父亲还得向他们赔礼道歉并照价赔偿骗走或盗走财物。
2006年3月份,李某把自己的自行车卖掉,所得钱全部用于上网。几天后,李某回到了家中对父亲说:“骑一下你的助力车,我出去买点东西。”征得父亲的同意后,李某骑着父亲的助力车便跑到了襄城县一个乡镇附近,将父亲的助力车以28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建房工地的民工。拿着280元钱,李某在外流浪玩耍了两个月没有回家,直到把钱花完后才回到家中。
2007年5月份,经人介绍,李某与市区一女孩见面谈恋爱。两人初次见面,李某就对女孩说,我的手机没电了,借你的手机用一下。该女孩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了李某。李某寻机溜走后,把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昌市区一家手机维修店。同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到四姑家串门,见四姑家中有一辆自行车,遂以骑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四姑家的自行车骑走并卖掉。同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到朋友焦某家中玩时,趁焦某不注意,李某遂将焦某的手机装进裤袋内,而后溜走。后李某将手机卖了160元。手机卖掉后,李某就直奔网吧上网去了。事后,李某的父亲赔给焦某900元钱。李某还先后将同村一女孩的手机、朋友徐某的自行车骗走买掉,2008年6月份,李某将自己嫂子的助力车偷走后卖掉……
2009年4月的一天,李某对父亲说,骑一下你的助力车,我要出去修手机。虽然被儿子骗过一次,但父亲还是同意了。于是李某将父亲的助力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破烂的男子。钱花完后,李某应聘到市区一火锅店内当服务员。在该火锅店内,李某认识了同在该店打工的张某。身上没钱的李某遂借张某的电动车回家向父亲要钱,但遭到了父亲的拒绝。没要来钱的李某骑着张某的电动车跑到一废品收购站,以500元的价格将其卖掉,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
再次被儿子骗走助力车后,李某的父亲想起儿子不走正道,屡屡骗走人家财物,自己替他赔礼道歉不说,还先后赔了他人几千元钱,何时是个头啊。最终,忍无可忍的李某的父亲选择了报案。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也算是对儿子的一种教育!”之后,李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隐瞒事实真相,先后6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904元,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起,价值2919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其诈骗和盗窃对象多系近亲属,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