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工作玩忽职守 免刑咎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01-27 14:11:41


    身为一乡教育助理,疏于对教师队伍的严格管理,因其失职行为,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1月2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工作疏于管理未履行职守的李某以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1991年至2003年底任鄢陵县只乐乡教育助理。2003年8月该乡三中教师李祥生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三中校长给其汇报李祥生因侮辱女学生被抓走,且李祥生将近一年没有上班,李某作为一乡教育助理,对校长给其汇报的情况未进行调查、核实、处理,而是轻信李祥生说自己没有被判刑的话,在2003年11月份又安排李祥生到该乡观台小学教学。李祥生于2009年4月份强奸、猥亵该校小学四年级女学生田某,同年7月17日李祥生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对所犯罪行认识深刻,犯罪情节轻微,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免予李某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3647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