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南坞乡的李某为替本家堂兄打抱不平,出手相助,殊料“侠女”出手太重,将他人打成轻伤,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000元外,2010年2月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9日14时许,鄢陵县南坞乡李某婆家堂兄一家人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黄某一家人发生纠纷,双方互相厮打,在李某堂嫂与黄某厮打时,李某刚好路过,见此情景,不分青红皂白,上前将黄某拉到一边,猛的一下将黄某推倒在地,造成黄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轻伤。本院在审理中,李某对其行为悔恨不已,愿意通过其家人最大限度的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双方互谅互让下,李某当庭赔偿黄兰英各种损失7000元,并要求法院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