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但许昌县榆林乡的和某偏不信,两次因盗窃被判刑的他变得越发的胆大,出狱后干起了专吃“窝边草”的勾当。2010年3月8日,许昌县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出狱不到一年的和某又回到了他熟悉的地方。
1989年出生的和某虽然年轻,但却因盗窃2007年7月被山东省胶南市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2008年6月又因盗窃被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的和某不思悔改,决定重操旧业。但又怕重蹈外出偷盗不摸底细,被失主抓到后挨苦打的覆辙,思来想去还是在本村作案为妙。2009年5月至7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和某先后14次潜入本村魏某、文某、赵某等人家中盗窃,共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5720元。和某的疯狂盗窃,引起了村民极大的恐慌,公安机关全力破案,终于抓和某了个现行。许昌县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