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刘某要求李某支付的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而未获法院支持。
刘某和李某原本是朋友,李某因为做生意急需用钱。2006年4月李某向刘某分两次各借了现金10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注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每个月支付利息3000元;另一张只写了借款10万元,而没有提及利息。后刘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都没有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借刘某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双方约定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刘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