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家住鄢陵县彭店乡的吴某本应本本分分做人,为孩子做好榜样,而他却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3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7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伙同马某、毛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窜至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的黄某和刘某家中,盗走黄某家奔牛—180型四轮拖拉机一辆,经鉴定价值5240元;盗走刘某门外一辆拖拉机拖斗,经鉴定价值1400元。后三人将所盗赃物卖给冯某(另案处理),共得赃款2850元,三人将赃款挥霍。2008年农历10月及11月份,三人又先后窜至只乐乡王建平村的王某及彭店乡韩老村的张某家中,盗走王某家中停放的一辆四轮拖拉机,经鉴定价值3996元;在盗窃张某家一辆四轮拖拉机时,被人发现后逃走,经鉴定四轮拖拉机价值为43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别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