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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警察法不容 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3-15 08:45:56


    2010年3月13日,王某收到了到许昌县法院因其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书。这个昔日逞英雄而疯狂阻拦警察执行公务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能人”,十分悔恨地连声说道:“我真是罪有应得”。

    王某前几年在外做生意发了财后“荣归故里”,他自持见多识广,把自己当成了村里的“能人”,多次主动出面为别人摆平事,当别人恭维他有能耐时,他感到少有的满足。2009年6月19日,许昌县公安局苏桥派出所的民警得知被湖南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某潜回了苏桥老家,立即组织民警前往抓捕,并把王某某控制在其家中,准备带走时,闻讯赶来的王某要求公安民警给他一个面子,放了王某某,改日他带领王某某去自首。当遭到民警的拒绝后,王某大发雷霆,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前抢王某某。在争抢过程中,一名民警的警服被撕烂,两名民警被殴打致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趁乱再次逃跑。自知罪不可赦的王某为逃避打击也溜之大吉,惶惶不可终日。在外躲了几个月后,王某自知难逃法网,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许昌县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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