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鄢陵县陶城乡的王某为了钱财却把手伸到了别人家中。3月1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某年近三十一事无成,整日梦想着天上能掉馅饼,眼看着邻居家中盖起了小楼,买起了小车,自己仍是家徒四壁,总是感到忿忿不平。2009年5月3日晚11时许,王某酒后跑到邻居李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窃得一条金项链、一枚钻戒和500元现金,被刚回家的李某发现,王某将500元现金还给李某。王某走后,李某发现丢失的还有项链和钻戒,于次日早上去找王某讨要,王某将项链和钻戒退还。经鉴定,项链和钻戒总价值为55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