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下一包“青菜籽”,成活罂粟苗八千株。六旬老人在明知是罂粟苗后,仍将其中400株以“青菜”卖了两元钱。3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因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其刑事处罚。
张某是禹州市韩城办事处后屯村一位56岁的农民,为人老实本分,平素在家侍弄点菜园地。2009年2月,张某从东环路集贸市场买回一包“青菜籽”,撒在塑料菜棚里。经过老人浇水、施肥、锄草,两个月天后“青菜”长势喜人,郁郁葱葱。年轻时见过大烟,但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的张某,一看长出来的原来是罂粟,想着这种东西比较稀少,当青菜卖销路肯定不错。4月3日下午,张某在菜地里拔了4000余株,分成八捆,放在家中院子里,第二天早上5点多张某蹬着三轮车来到禹州市东环路集贸市场摆摊叫卖 “青菜”,以5毛钱一斤,出售了一捆“青菜”,卖得两元钱。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将正在出售罂粟苗的张某抓获,当场查获罂粟苗4000株,后在其引领下,又张某家菜地大棚和庭院内查获罂粟苗4060株,并当场予以了铲除。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只是利用罂粟籽播种后实现供生活所用的青菜,没有积极追求制造毒品的欲望,不存在为制造毒品做准备或收取果实自用的空间状态和实现犯罪的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收获果实前已自行产出4000株,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铲除了剩余的4000余株,行为后果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应较轻,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