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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且损坏车辆 赔偿并领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03-17 15:02:43


    看见他人的轿车夜间停放在院内,便偷偷开出致车辆翻入路沟损坏。3月1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0月3日晚,王某将自己的捷达牌轿车停放在县城北关中国石油鄢陵第二加油站院内回家休息。当晚1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与本站职工陈某商量将该车门打开玩玩,陈某就找来一串钥匙,被告人吴某试着将车门打开,接着又发动车辆,驾驶出加油站,当车辆行驶到北环路柏梁镇王岗段拐弯时,因车辆速度过高,轿车翻入路沟,导致该车多处损坏,经鉴定损失达36206元。案发时吴某不满18周岁,案发后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偷开他人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已部分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该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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