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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五元钱伤人 赔偿损失领刑

  发布时间:2010-03-18 09:28:25


    3月17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 5234.80元。

    2009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在马栏镇崔马村北头311国道旁在本村给别人装车时因五元钱的装车费与同村村民侯某发生口角,崔某先后用木棍、砖头将侯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侯某左侧颞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崔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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