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许昌县某乡的刑某偏偏不注意维护邻里之间的和气,因小小纠纷竟然对邻居动了刀子,犯下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受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6.8元。
2009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刑某因相邻道路通行问题与邻居黄某夫妇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邢某从自家掂一把不锈钢菜刀将黄某夫妇身体多处砍伤。黄某丈夫将被告人刑某所掂的菜刀夺下后,邢某逃跑。经鉴定,黄某夫妇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伤。双方纠纷,刑某本可协商解决,结果却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了黄某夫妇身受轻伤,触犯了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昌县人民法院遂根据刑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