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请爱惜生命,远离酒后驾驶,因为每个人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它带来的不仅仅是生理的痛苦,还有精神的缺失。2010年3月17日鄢陵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杨付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5日14时10分,鄢陵县望田镇望田东村村民杨付生酒后驾驶豫KNY168轿车沿马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后路村钣店东100米处时,将推自行车站在道路沿与人说话的鄢陵县陶城乡后路村村民刘中海撞倒,造成刘中海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2月8日经鄢陵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付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13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付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付生已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付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付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