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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冲动 致人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0-03-23 11:51:14


    因自己的妻子与人发生口角,便持铁叉致他人重伤。3月2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吴某与受害人吴某某系同村爷们儿。200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的妻子郑某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吴某得知后,便手持铁叉赶到事发地,用铁叉朝吴某某身上戳去,致吴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伤情构成重伤。当吴某看到公安机关的拘留证时后悔莫及,悔不该因为一点小事就大动干戈,既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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