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借恋爱之机窃友钱财 情法不容获刑又罚款

  发布时间:2010-04-02 09:54:53


    鄢陵县柏梁镇某村的王某正值谈情说爱的年龄,可却不珍惜自己这段美好的时光,竟以谈恋爱为名,窃取女友的钱财,最终不但失去了女友的芳心,2010年3月31日,又被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初,22岁的王某与小琴开始恋爱关系,双方通过多次接触,相互之间也彼此有了了解。在你来我往的多次交谈中,王某获取了小琴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密码及开通网上银行的口令卡。掌握了此信息后,财迷心窍的王某失去了理智,心理的防线彻底崩溃,于2009年4月6日至2009年4月23日,王某在鄢陵县县城十字街红河谷网吧,利用该网吧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9次盗窃小琴在鄢陵县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6096.6元。案发后涉案账款已全部追退。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退赔了全部账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情节和法律,对被告人王某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3436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