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慑于法威及时悔过 解除拘留法亦有情

  发布时间:2010-04-07 10:32:12


    3月25日,当鄢陵法院的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戴上手铐时,张某某才幡然悔悟,明白自己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的严重性,当即缴清了全部标的款额及罚款并诚恳悔过。当日,法院即依法对其解除司法拘留。

    2009年4月20日,鄢陵县马栏镇某村55岁村民张某某因琐事与同村蔡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张某某用砖头打伤樊某头部。随后,蔡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鄢陵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0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48.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张某某亦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0年2月,蔡某申请鄢陵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令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某某仍然无动于衷、消极抵抗,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建有二层六间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具备执行能力。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具备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当执行干警对其执行拘留戴上手铐时,慑于强制措施与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张某某才幡然悔悟,明白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的严重性,对其消极抵抗执行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缴清了该案全部标的款额及罚款。鉴于该张悔过态度诚恳,并全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当日,法院即依法对其解除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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