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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命 自首赔偿悔初行

  发布时间:2010-04-12 08:45:44


    屈某系许昌县某村人,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4月8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屈某驾驶出租车沿枪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231KM+200M处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屈某因害怕驾车逃逸。经许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屈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屈某主动到许昌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调解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悔罪表现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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