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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索债触刑律 身陷囹圄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4-12 11:04:26


    本想替人索要债务,结果账没有要过来,却因非法拘禁身陷囹圄。4月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七、王虎(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悔恨不已。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9时许,为讨要被害人杜某欠贺某的债务,被告人廖七、王虎伙同贺某、唐永、张明(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杜某控制在长葛市人民路某宾馆316房间内,期间,殴打杜某致轻微伤,迫使其与案外人杜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由杜永代其偿还10万元债务,次日下午6时左右才让其离开。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廖七、王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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