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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别人偷窃 索要三千获刑

  发布时间:2010-04-14 12:53:00


    4月11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丁俊民、常军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上午11时许,岳某(另案处理)电话告知被告人丁俊民、常军在长葛市增福庙乡某村集会上发现一“小偷”(魏某),怀疑其曾盗窃朋友7000元现金,后三人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将魏某强行拉至长葛市某磨具厂西边一间小屋,对其进行殴打,以魏某盗窃朋友现金为名向其索要财物,否则一直限制其人身自由,后魏某无奈向亲朋贺某打电话送钱,下午5时许,被告人丁俊民、常军在与贺某交接3000元现金时被当场抓获。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丁俊民、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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