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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互不让 武力解决两败伤

  发布时间:2010-04-14 12:53:31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和谐相处,就是有点摩擦,也应冷静处理,不应感情用。可鄢陵县县城南街的马某、周某两邻居家发生纠纷后,双方互不相让,大打出手,后竟武力解决,最终一人被打伤致残,一人锒铛入狱。2010年4月12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赔偿周某各种经济损失89000余元。

    被告人马某之父在鄢陵县县城南街经营的浴池与周某经营的一涂料厂系相邻关系,因浴池漏水将周某家的涂料损坏,双方协商未果。2009年4月4日8时许,周某一气之下,将浴池大门锁上,以尽快督促被告人之父找其说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被告人马某闻讯后从浴场院内掂一把菜刀将周某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右手损伤情况构成轻伤,右手环、小指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右手中指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周某采取锁大门的方法解决纠纷不妥。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有过错。根据被害人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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