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伤残的案件。被告人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8月9日22时许,俎某和俎甲、俎乙(两人已判)在许昌县某路口快餐店门前喝酒,俎某和俎甲无故对在此吃饭的吕某(女)及其弟弟进行辱骂,俎甲上前抚摸吕某的脸进行调戏。吕某随后打电话给其父亲。其父赶到现场后,俎某打电话给俎丙(已判),让俎丙赶到现场。被告人俎某和俎甲、俎乙、俎丙四人对吕某及其父亲、弟弟进行殴打,经鉴定吕某的弟弟所受损伤为重伤(七级伤残),吕某的父亲所受损伤为轻伤,吕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俎某于2009年12月1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许昌县法院在审理俎甲、俎乙、俎丙故意伤害案中,经调解,俎甲、俎乙、俎丙及俎某家属已赔偿吕某及其父亲、弟弟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吕某及其父亲、弟弟表示不要求追究俎甲、俎乙、俎丙及俎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俎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