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于2009年11月27日到法院起诉与苏某离婚,因被告苏某外出打工,经询问苏某之父,也不知其具体地址。鄢陵县法院遂依法向苏某公告送达了诉状等各种法律文书,并如期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孙某反映苏某的父亲知道她的具体地址,且能和苏某联系上,同时提供了苏某的手机号码。孙某还表示如果苏某能回来,愿意和她协商离婚。得知这一信息,承办法官立即行动起来,多次到苏某娘家找苏某的父亲,告知他有关缺席审理的法律规定和原告的态度。几天之后,苏某主动和法庭进行了电话联系,听了承办法官讲解有关法律规定,表示马上请假回来和孙某协商。2010年3月26日,原、被告及儿子到庭,面对数月不见的儿子,被告情绪一度失控,承办法官及时引导原、被告面对现实,友好协商。经过耐心的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孙某抚养,抚养费孙某自理。孙某给付苏某经济帮助款60000元。通过调解,既彻底解决了本案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较好地维护了苏某的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