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勿驾车,驾车勿饮酒”,这是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具有的基本常识。而鄢陵县的杨某却在醉酒后驾车酿成惨祸,4月1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住鄢陵县柏梁镇的杨某近几年做花木生意发了财,为了谈生意的方便也去考了驾照,买了轿车。2010年1月8日,饮酒后的杨某驾车行至鄢陵县陶城乡后路村时,将站在路边等人的该村村民刘某撞倒,刘某当场死亡。后经抽血检验杨某为醉酒驾驶,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与刘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3万余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