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发大财的长葛市某公司职工王珊珊(化名),不是在劳动致富上动脑筋,而是干起了购买假币的非法勾当。不料好景不长即东窗事发,被公安干警抓了个正着。4月22日,长葛市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珊珊在周口市郸城县交给段六峰(另案处理)1500元现金用于购买假币,后王珊珊在自己家楼下从段六峰手中购买百元面值假人民币4000多元。
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珊珊在长葛市东转盘以2700元价格又从段六峰手中购买百元面值、贰拾元面值的假人民币9000余元。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珊珊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珊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