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陶城乡陶北村的青年李某火气还真大,挨了别人的一句骂,怒火一时难消,寻人报仇又未成,竟将火气撒在他人身上,后又将气出在此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加油机上,手持铁锤砸坏6台加油机。李某虽解了一时的怒气,但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但赔偿该加油站损失5000元外,还因故意毁坏财物陷入了囹圄。
2009年8月17日下午16时许,李某乘坐其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至陶城乡政府南边路段时,被一辆过路货车司机骂了一句,恼羞成怒的李某看追赶不上,就打电话让在陶城乡三岗村韩某甲加油站工作的韩某已拦截该货车伺机报复。当李某开摩托车飞行至该加油站时,见韩某已未将货车拦下,羞辱了韩某已一顿后,失去理智的李某手持铁锤将韩某甲加油站的加油机砸坏6台。经鉴定毁坏的加油机共计价值21570元。法院审理期间,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被告人家属与该加油站达成5000元的赔偿协议,该加油站并要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家属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又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5月4日鄢陵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有相关法律规定,以毁坏财物罪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