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的钥匙及时归还失主就是办了一件好事,而刘某捡到钥匙后并不是归还失主却伙同他人用捡到的钥匙进行盗窃。5月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用拾到的“安踏”专卖店仓库门上的钥匙进入仓库内,盗走“安踏”牌运动鞋一双自用,经鉴定价值239元。
2009年3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用拾到的“安踏”专卖店仓库门上的钥匙进入仓库内,盗走“安踏”牌运动鞋一双自用,经鉴定价值199元。
2009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用拾到的“安踏”专卖店仓库门上的钥匙进入仓库内,盗走“安踏”牌运动鞋一双自用,经鉴定价值269元。
2009年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付某向被告人刘某索要“安踏”专卖店仓库门上的钥匙,称要去偷鞋,并承诺偷后给刘某一双,刘某当即同意,将钥匙交予付付某,并告知自己所穿的鞋码。后被告人付某、洪某用该钥匙进入“安踏”专卖店仓库内,盗走运动鞋五双,于当日凌晨直接送与刘某一双,现已追回四双,经鉴定该四双鞋价值1076元。
2009年3月份至2009年7月份之间,被告人洪某伙同付某先后三次用钥匙进入“安踏”专卖店仓库内,盗走“安踏”牌运动鞋及运动衣,经鉴定共价值5724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付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付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洪某、付某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680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1783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付某、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