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轻气盛的小伙子谢某在歌厅闹事时,面对前来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挥拳就打。仗着酒劲扬言,打的就是警察,气焰十分嚣张。5月7日,站在被告席上的他,面对长葛市法院宣判的法官,昔日的疯狂一扫而光,留下了悔恨的泪。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22时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赵某、商某驾驶警车、着警服执行夜间巡逻任务时,行至长葛市新华路西段“同一首歌”歌厅门前时,发现有人酒后斗殴,立即停车前去制止。被告人谢某在明知是公安民警制止其斗殴的情况下,非但不服从公安民警的制止,反而对民警大打出手,致民警商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于案发后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