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15时05分许,鄢陵县只乐乡村民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鄢望路处(某教堂门口附近路段)时,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车轮辗压在公路路西边的沙堆、因路滑车速较快,致使车辆头东尾西向左侧翻,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因徐某伤后说话前后反复、矛盾,无法如实陈述事故情况,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责任未作划分。徐某先后经鄢陵县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徐某被诊断为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共花去医疗费45746.2元。经许昌康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徐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脑挫裂伤后综合症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故原告起诉要求某教堂、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损失。
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徐某无证驾驶摩托,在天气状况差,路面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由于观察不力,措施不当,致使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向路边沙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教堂擅自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影响交通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县乡公路管理站未能尽到保障公路畅通的养护与路政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妨碍公路畅通的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案件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徐某应承担70%的责任,教堂应承担20%的责任,县乡公路管理站应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