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许昌市区的无业人员周某、王某和七里店乡人张某,为争工地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5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3月17日下午,周甲(另案处理)因与杨某(另案处理)等人争夺将官池某水泥厂建筑工地发生矛盾,周甲给被告人周某打电话,让其帮忙争夺工地。被告人周某接电话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到将官池工地帮忙,并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次日,被告人周某让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找人到工地帮忙打架斗殴,被告人周某、王某、张某伙同纠集来的几十人到将官池水泥厂门口伺机与杨某等人殴斗,周甲开车到水泥厂门口,从车上搬下一箱红色毛巾发给在场人员,以防与对方的人混淆。后因害怕对方人多,被告人周某、王某、张某等人没有进行斗殴就撤离现场,事后周甲给被告人周某报酬一万元,被告人周某将一万元大部分发给了参与的人。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王某自首,被告人王某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王某积极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张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但因所犯新罪不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属累犯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同案犯王某自首,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王某在犯罪过程时,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且由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