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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未成年人贩毒,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0-05-13 09:27:01


    5月6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宋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理查明,2009年2月初,未成年人金晓(已判)在长葛市某洗浴中心打工期间,与被告人宋敏相识,被告人宋敏遂雇佣金鹏,指使金晓帮其贩卖毒品,金晓自同年2月14日至3月19日期间,先后多次在不同地点向吸毒人员魏某、刘某等人销售毒品,共计28包。

    2009年3月19日下午17时许,金晓再次向魏某销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缴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16包,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每包毒品净重0.2克,且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宋敏于2009年9月11日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敏作为吸毒人员明知是毒品仍指使未成年人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和金晓相识时自己并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第四起是金晓私自卖的和最后16包准备自己吸食备用与证人金鹏的证言和自己的供述相矛盾,且与事实不符,对其所辩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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