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心有好报”。可鄢陵县彭店乡某村的吴某怎么也没有想到,本来是好心留朋友在其家住宿,孰料却引贼上门。2010年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朋友现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某系河南省原阳县某村青年,2008年到鄢陵县马坊乡一箱包厂打工。2009年8月1日下午,在该乡骆家村北地李某遇到同厂职工韩某、吴某二人,吴某便邀请二人到其家玩。在吴某家吃过晚饭后,吴某看天色已晚,便好心留二人在其家住宿,李某、韩某盛情难却,应允住下。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趁在吴某家堂屋东间睡觉之便,从吴某脱在该房间的裤子兜里掏出现金83元,装入自己裤兜,后又将吴某存放在该房间衣柜MP3盒内的现金3810元找出装入其后腰部。早上起床后吴某去外边买烟,发现兜里的钱不见了,怀疑是李某所为向其索要,并从李某裤兜里搜出被盗的现金83元,在事实面前李某只好承认偷拿现金83元的事实。当晚吴某发现放在MP3盒内的现金3810元也不见了,怀疑是李某所为,遂打电话告知韩某,并和邻居一起找到韩某,三人在鄢陵县城找到李某并报警,李某被及时抓获。案发后,李某已挥霍1810元,下余2000元赃款已退吴某。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鄢陵法院遂对李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