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春凡单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为民单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巩铁刚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黄春凡、郭为民夫妇利用农村庙会唱大戏期间,人员比较拥挤,看戏人比较专心,天气冷、穿的厚,灵敏度低的时机,专门偷窃赶会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他们采取夫妻共同选定目标,丈夫故意推搡,制造混乱局面,尔后妻子乘机偷窃的手段,先后5次盗窃5部手机,总价值846元。被告人巩铁刚在明知手机是偷来的情况下,依然收购、转卖。在一次销售二手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公安机关让被告人巩铁刚给黄春凡、郭为民打电话,预约在某超市要买手机,被告人黄春凡、郭为民带着偷来的手机欣然前往,三被告人在进行交易时,被躲在暗处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春凡、郭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巩铁刚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