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家住四川省南江县赤溪乡,2010年2月来禹州打工,因一时找不到工作没钱吃饭,便生盗窃念头,从2010年3月4日至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毛某某在禹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电动车三辆、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2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