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青年晚上闲聊,话不投机,冲进厨房拿出菜刀便向二被害人头部、面部砍,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2月27日晚20左右,被告人殷某在家中与本村村民殷甲、殷乙等人发生纠纷,殷某跑到自己家厨房拿出菜刀将被害人殷甲、殷乙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殷甲头部、面部的损伤均为轻伤,殷乙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殷某的家属已赔偿二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20000元,二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