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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错加错 悔罪赔偿轻发落

  发布时间:2010-06-03 15:38:17


    发生交通肇事后本应该及时打“110”报警,打“120”施救。可鄢陵县马坊乡的李某却恰恰相反,肇事后即不报警,也未采取救助措施,而是一走了之。2010年5月3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2月4日16时许,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鄢陵县马坊乡丁庄至丁桥的公路后陈路段弯道时,与对向行驶的鄢陵县马坊乡晋南村晋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摩托车没办理牌照,本人又没驾驶证害怕被拘留、罚款而未敢报警,也未采取救助措施,离开了现场。鄢陵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鄢陵法院在审理期间,在被告人李某的请求下,经刑事法官的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就民事赔偿李某的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计50000元,被害人家属要求法院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自愿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鄢陵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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