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别人鸣汽笛,便纠集他人打架,致一人轻伤。6月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21时许,在禹州市妇幼保健院西名门浴池门口,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王某双方驾车会车,因路面较窄王某不能通过而鸣笛,被告人范某对此产生不满,遂打电话纠集赵某(已起诉)等人殴打王某。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庭审后,其亲属能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