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和睦相处的同村村民,但故意挑衅殴打对方,捅伤对方右眼致重伤,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鄢陵县法院于2010年6月2日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岳某在鄢陵县大马乡某村,用红色摩托车头盔将骑着自行车从对面过来的该乡村村民梁某的右眼眼眉砸伤,后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岳某用手将被害人梁某的右眼捅伤。经鉴定,梁某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双方已和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损失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岳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