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明是原告姚宾的前女婿,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遂向姚宾借现金10000元。后刘明与姚宾的女儿姚欢离婚,却拒绝偿还原告姚宾的借款。昨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明偿还原告姚宾借款及利息,且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明与姚欢婚姻期间,因生意所需向岳父姚宾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刘明与姚欢办理了离婚手续,刘明却拒还姚宾借款,在姚宾多次催要依然不予归还的情况下,遂将刘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
许昌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认定被告借款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被告刘明不还借款,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