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寻女友,纠集众人参与殴斗。6月1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晚7时左右,苗某(另案处理)在寻找其女友温某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对其女友有拉扯行为,后苗某纠集张某等人,赶到神垕镇白果树附近温某经营的地摊处,发现王某在此处喝啤酒,遂持木凳对王某及其同路的被告人赵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打电话告知韩某等人自己遭受殴打的情况,并与他们约定在神垕镇东大小学门口见面。此时,苗某等人也刚好下山,在东大小学门口与赵某等纠集的韩某等人相遇。双方相互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苗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捅死,将赵某等三人捅伤,被告人赵某等人也将对方的苗某打伤。经鉴定,韩某等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被告人赵某和苗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王某遭受殴打后纠集人员与对方殴斗而积极参加,在殴斗中,其持砖块砸向对方,并与对方人员相互殴打,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应认定为主犯。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