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密谋开三轮车行抢,得逞后赃款分肥,虽得来一时的快活,但被抓后获得刑罚。鄢陵县法院于2010年6月8日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5月7日夜,被告人范某与本村村民周某、范某、范某、范某(四人均已判刑)经预谋,五人开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到许尉高速公路尉氏县蔡庄段山东路桥集团施工工地,威胁该工地工棚内看场的孙某某、孙某某不让动,将该工地上的振压器、电焊机、平板振动机、马车轮、电缆线、养护膜、电工维护工具等物品(共价值8340元)抢走,后赃物分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