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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挣抽头 触犯刑律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6-22 16:08:47


    6月12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赌博案件。当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时,三人留下了悔恨的泪。

    2009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和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纠集人员聚众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并纠集被告人桑某、贾某在赌场内采取放高利贷的方式非法获利。2009年9月至10月份,韩某和张某在长葛市区、张某老家(长葛市董村镇某村)、韩某老家(长葛市董村镇某村)等地点多次召集刘某、段甲、段乙等十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桑某、贾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期间,被告人韩某和张某非法获利数万元,被告人桑某、贾某非法获利10000余元;仅参赌人员刘某就累计向桑某、贾某借高利贷数万元,全部作为赌资输掉,至案发时,尚有高利贷本金54000余元无力偿还。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多次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桑某、贾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韩某、贾某均有前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桑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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