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的民事判决,还真的要负刑事责任啊!”长葛市后河镇的孔某近来着实领教了一次。昨日,长葛市法院宣判的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案生效。此案也是今年以来该院首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作出的判决。
孔某于2008年农历1月22日起租用刘某的壳子板及相关设备建房,当时约定每平方米每天0.7元,租期15天,孔某先预付1000元后承诺剩余租金于租赁期满后支付。房子建成后,孔某以房顶出现裂缝为由,扣押刘某的壳子板及相关设备拒不归还。无奈的刘某将孔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孔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房子质量问题是由刘某所致,且承认其单独租用刘某壳子板的事实。2008年7月7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孔某返还原告刘某全套壳子板和租金1310元”。被告人孔某收到判决书后,将扣押原告刘某的壳子板转移隐藏,拒不执行。2008年9月22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法执字第00453号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孔某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