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来,因盗窃第五次入狱,今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顺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顺利,平日游手好闲,靠盗窃过日子。1994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1999年1月5日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2009年1月21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4日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
释放后的陈顺利仍不思悔改,2010年3月17日12时,被告人陈顺利在禹州市一峰购物广场一楼餐饮区内见顾某正在吃饭,手提包在一旁座位上放。陈顺利便将顾某的提包盗走,包内装有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