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古老的骗术骗取钱财,得逞后分赃,最终,均难逃法网。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娜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五人均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09年8月初,被告人辛某、娜某、溪某、史某预谋以给溪某说媒为名实施诈骗。之后溪某将此事告诉与其同居关系的被告人可某,骗钱得手后让可某帮其脱身。2009年8月13日上午,在鄢陵县安陵镇新庄村张某家中,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以将被告人溪某介绍给谢红彦(男,37岁)为妻之名,骗取被害人谢红彦人民币7000元。当天,被告人溪某随谢红彦到其家中居住,四天后,被告人溪某在被告人可某帮助下脱身。得款后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等人分赃。
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可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溪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