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为帮朋友要账,不料触犯法律,6月2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贺某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韩某、贺某,均住禹州市无梁镇某村,2008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韩某、贺某经杨某纠集,伙同他人在郭某的指使下,对因债务纠纷到郭某家算账的李某实施殴打后,先将其带至禹州市蓝天宾馆、让李某给家人打电话送钱,后害怕李某家人报警、又将李某带至天泉浴池,并在天泉浴池房间内对李某实施殴打,直到 2008年11月3日下午将李某带到郭某家后,伙人离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贺某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了限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贺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