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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灯具不全虽照章行驶 发生事故也要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8-05-19 09:10:38


    汽车上的后尾灯坏了,本应该及时修理,可车主王某却以为修不修不影响自己的驾驶。为了节省几元钱,怀着侥幸的心理上路,偏偏遇到了倒霉的事,王某被别人撞了一下腰。因汽车尾灯不全,不仅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又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拿着判决书,王某后悔不已。

    2007年3月8日晚上8时许,王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行驶在311国道上,面对川流不息的车辆,他加倍小心谨慎前行。突然,“通”的一声巨响,一股来自后面的力量使他狠狠地和方向盘接了一下吻。不好,自己被撞了一下腰,忍着疼痛下车,只见自家车的尾部被撞得变了型,后面不远处一辆小汽车,车头冒着白烟。王某意识到发生追尾事故了,连忙打电话报警。而后车的司机也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让王某想不到的是,交警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发现王某的面包车后面的灯具根本不亮,王某也承认灯具早就坏了,没有及时修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情况下,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所驾驶车辆因为灯具不全,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受害人的家属与王某达不成调解协议,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许昌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虽然按章行驶,但由于车辆没有后位灯、示廓灯等警示性灯具,在夜间行车时,不能对其他车辆驾驶人和行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做出正确的判断,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面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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