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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外网上约定 聚众斗殴众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6-28 10:41:04


    相距千里之外网上聊天,因怀疑对方偷了自己的游戏装备,先是网上发生对骂,又约定见面算账。后二人纠集众人聚众斗殴,二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积极参与,分别获刑。6月2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赵某与楚某都是禹州人,赵某在深圳打工,两人是网友。2008年9月份一天,两人在网上聊天,楚某怀疑赵某盗窃他的游戏装备,两人便在网上互相对骂,楚某问赵某是哪里人,赵某说他是禹州人,楚某又让其朋友王某从中说和让赵某赔钱,赵某不同意,三人便约定等赵某回禹州后再说此事。2009年6月初赵某从深圳回到禹州,同年6月17日赵某与楚某网上又相遇,双方又因此事对骂,王某又从中间说和未果,赵某称见面要打楚某,王某说:“你敢碰楚某一下,我弄死你”。并让赵某第二天在家等侯,去找赵某算账。6月18日下午13时许,赵某的朋友王某(本案被告人)给赵某打电话称“楚某找了两车人带着砍刀、矛去打你”。赵某又给董某(本案被告人)、冯某打电话纠集他人去禹州市鸠山乡中学附近等候,这时楚某带领十几个人也赶到此地,双方见面后互相发生殴斗,赵某纠集的人持刀将楚某等三人砍致轻伤,楚某纠集的人将赵某打致轻微伤。案件发生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伙同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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